堂吉偉德
5月23日,有網(wǎng)友在網(wǎng)絡論壇發(fā)帖稱,四川省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並長期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系,以及與合江一家汽車修理廠有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介紹說,許江一事並不是“丟槍”,而是槍支“失去控制”。陳獻輝說,槍支失去控制的時間應該就在許江離開房間和派出所民警趕到的時間內(nèi)。(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有無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系,有無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丟槍的真相是什麼?如此種種疑問還沒有得到答案,紀委調(diào)查未有結(jié)果的情況下,記大過的處分又是基於何種理由?更主要的是,丟槍與失去控制有什麼區(qū)別,對兩種情況的處理又有什麼樣的差異?
對比此前四川岳池縣“3·21”丟槍案,岳池縣公安局顧縣派出所副所長周震川,也是在非工作時間攜帶警務用槍,將其放在私家車內(nèi),被兩名未成年人黃某、吳某盜走。相比之下,兩起事件有太多的相似之處,都是因私而帶槍,保管不善,只是前者不知所蹤,后者卻因為報警而未釀成嚴重后果。在法律規(guī)定上,兩者都違反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五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同時依據(jù)四十一條第一款,“情節(jié)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當“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何以岳池丟槍是被雙開,而合江“失控”僅僅是行政記大過,更需要追問的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又給予了什麼處分?
丟槍也好,失控也罷,文字上的游戲始終無以掩蓋槍支管理上的諸多漏洞。這年頭,從槍支濫用到槍支丟失,原本用於維護社會治安的工具,越來越成為不安全的隱患。假如槍支落到了不法分子的手裡,估計更多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將會受到威脅,所幸的是,由於槍支沒有外落而很快找回,用失控而非丟槍作結(jié)也非關鍵,但必須把握的一個原則是,必須用最壞的后果去給行為定性,如此在問責上才不會失之過寬。如果說接連發(fā)生的丟槍事件還不足以令人警醒,那麼廣西平南縣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闖入米粉店,開槍打死懷孕女店主,則讓公務用槍的管理和使用的問題充分暴露。頻頻出現(xiàn)的槍支事件則說明,用槍紀律和監(jiān)管出現(xiàn)了迷失。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公務用槍從佩帶、使用、管理和登記上,有一套嚴密而完善的制度設計,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也不乏問責機制,然而何以依舊事故頻頻?究其原因在於,規(guī)定是一回事,執(zhí)行又是另一回事。恰是“失控不算丟槍”的寬泛式管理,以及保護式的危機應對,導致真相被掩蓋,違規(guī)沒有獲得公正的懲罰。自然,快刀斬亂麻的“記大過”處分,看似是對問題的重視,實則是糊弄民意。若不是知情人舉報和媒體曝光,此類事件是否就此一掩而過?
不算“丟槍”是“失控”的解釋和定性,其間不乏大事化小的護犢心態(tài),也是導致槍支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實,丟失和槍支濫用事件發(fā)生的根源。槍支丟失了還可以找回,那些迷失的紀律和監(jiān)管,又靠什麼重新回到正軌?槍失控了,規(guī)則還依然會失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