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fā)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明確指出了繼續(xù)推進改革大業(yè)的法治路徑。
當前,全面深化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qū),無論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突破重大利益藩籬,還是保證改革的正確方向,都迫切需要把改革深入納入法治的軌道,發(fā)揮法治的這種引領和推動作用,都需要法治護航,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內處理各種矛盾和改革,尋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識。
改革是“破”的過程,不可避免要突破舊的條條框框,打破固化的壇壇罐罐;改革也是“立”的過程,需要激濁揚清、吐故納新,建立新的秩序。這一“破”一“立”之間,需要充分體現法治精神,戴上法律這個“最保險的頭盔”。把改革主張轉換成法治主張,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風險,確保改革有序、有章法,不走樣,不變道,行穩(wěn)致遠。
發(fā)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其前提就是要根除“人治”的慣性思維,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時,自覺遵循“重大改革都應于法有據”的原則,摒棄“先抓牌后定規(guī)則”的思維定勢,祛除“拍腦袋定決策”的“一言堂”式做派。類似菜里沒肉也敢下發(fā)“紅頭文件”的現象之所以屢見不鮮,說穿了是“法治”觀念的缺失,是“人治”思想的積習。
改革需要良法善治開路。如果說,改革是奔流不息的滔滔江河,法治就是約束河水流向的堤岸。這種約束,是保護而不是阻礙,是為改革提供基礎性的規(guī)則和程序性的規(guī)范,為改革提供合法性保證,凝聚起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的社會共識。
以法治作為改革的壓艙石,是社會轉型的內在要求。法律的基本價值,就在于定紛止爭,給公眾以安定的預期。這種預期,對于處于社會轉型、矛盾凸顯、利益調整中的當代中國而言尤為重要。它之所以重要,不僅體現為政策制定不能朝令夕改、決策出臺必須于法有據,更體現為對社會秩序和價值理念所起的穩(wěn)定作用。
致力法治湖南建設,就是書寫法治中國的湖南篇章,就是提升治理能力與執(zhí)政能力,培育和釋放改革發(fā)展新“紅利”的過程。只要將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化為自覺,貫穿于改革發(fā)展的每一項工作,湖南全面深化改革就一定能匯磅礴之力、收長遠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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